引用本文: 馮小榮, 肖桂榮, 徐珽. 大型公立醫院聯辦分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持續改進. 華西醫學, 2017, 32(12): 1919-1922. doi: 10.7507/1002-0179.201604189 復制
藥品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1],是藥品使用環節重要的監管內容。ADR 監測工作受到國家高度重視,我國于 1989 年組建了國家 ADR 監測中心,于 2004 年建立了 ADR 監測信息網絡系統,2011 年《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 81 號)再次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 ADR 并通過國家 ADR 監測信息網絡報告[2]。大型公立醫院的聯辦分院,一般是由公立醫院與民間資本的結合而聯辦的,既不同于純粹的公立醫院,又有別于單純的民營醫院[3]。其工作開展既應充分借鑒公立醫院的成功經驗,又應結合聯辦分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變通。我院聯辦分院在這種借鑒與變通中,不斷完善 ADR 監測工作,使 ADR 報告時效性、質量和數量得到持續改進。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對聯辦分院 2014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上報的 ADR 進行統計、分析,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價。
1.2 方法
按照《三級綜合醫院評審細則(2011 版)》[4]的要求,遵循 PDCA 循環管理,P 即 Plan(計劃),D 即 do(實施),C 即 check(檢查),A 即 action(處理),通過質量管理計劃的制定及組織實現的過程,實現醫療質量和安全的持續改進,完善 ADR 監測工作。
1.2.1 計劃
分析現狀,找出 ADR 監測中存在的問題。聯辦分院開業后迅速建立了 ADR 報告與監測的制度和程序,但 ADR 上報工作開展得并不理想。通過對 2014 年前 3 季度 ADR 上報情況的總結發現:① ADR 上報時效性差,目前上報流程為臨床科室發現 ADR 后,由醫護人員手工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定期交給藥劑科評價,發現臨床科室多不能及時將報表交給藥劑科;② ADR 報表填寫信息不全,質量差;③ ADR 上報數量少,前 3 季度僅報了 11 份。
針對上述問題,分析原因:① 通過紙質報表上報的流程復雜,工作效率低下,致報表時效性差;② 醫護人員缺乏專業培訓,致報表填寫不規范;③ 醫護人員對不良反應上報范圍理解不清,誤以為常見的或較輕的不良反應不值得上報,或只有因果關系確定的不良反應才能上報;④ 醫護人員擔心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故不上報;⑤ 醫護人員對報表填寫有疑惑時未能與藥劑科 ADR 監測員有效溝通,藥劑科 ADR 監測員對報表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反饋給臨床,雙向溝通不暢。
根據現狀分析,制定整改計劃:① 督促信息中心在醫院管理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中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② 通過醫院發文的形式,向臨床科室通報 ADR 上報新流程;③ ADR 監測員到臨床科室,解答醫護人員在不良反應上報過程中存在的疑問,在 HIS 中現場演示 ADR 上報新流程;④ 對醫護人員開展 ADR 集中培訓,規范報表填寫,宣傳 ADR 上報范圍、流程、原則及管理;⑤ 每個臨床科室設置 ADR 聯絡員,完善聯絡機制。
1.2.2 實施
第 1 階段(2014 年第 4 季度)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為主。2014 年 11 月,信息中心在 HIS 中建立并完善了“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醫護人員直接在 HIS 中填寫發生的 ADR,信息填寫完整后點擊提交,ADR 監測員即可收到電子報表。平臺完善后,醫院向臨床科室發文,通知 ADR 上報新流程,完善聯絡機制,臨床科室設置 ADR 聯絡員,醫院不良反應日常工作如臨床咨詢、報表收集、評價、網報國家監測中心等由臨床藥師負責。
第 2 階段(2015 年第 1 季度)以提高 ADR 報表填寫質量為主,開展培訓。總結了報表常見填寫錯誤,發現以報告類型勾選不正確(尤其是將一般的不良反應勾選為新的不良反應)、不良反應名稱不規范、不良反應過程及處理情況描述不完整為主。2015 年 3 月,在醫院領導支持和安排下,由臨床藥師對全院醫護人員開展了集中培訓。在培訓中,① 告知不良反應報告的范圍包括一般、新的和嚴重的,強調了新的 ADR 的定義,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后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 ADR 處理[1];② 規范了不良反應專業術語,世界衛生組織不良反應術語集和國際醫學用語詞典是目前在上市后 ADR 監測中用于分類和編碼 ADR 的常用術語集[5],可作參考;③ 通過實例闡釋了不良反應過程及處理情況應該描述的詳細內容。
第 3 階段(2015 年第 2 季度)以增加 ADR 上報數量為主。ADR 監測管理人員在月末提醒當月未上報的科室需報告所發現或懷疑的不良反應;每季度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上通報 ADR 上報情況,引起醫院領導及臨床科室主任的重視;制定 ADR 報告考核機制,規定了每月最低上報數量,總結臨床科室每月上報情況并報醫院管理部門,將上報結果與臨床科室考核掛鉤。
1.2.3 檢查
檢查實施的結果,分析成效及與預期目標的差距。平臺建立后接收的不良反應報表時效性提高,培訓后報表填寫更加規范、完整,數量增加但仍較少。
1.2.4 處理
通過檢查總結,得出下一個 PDCA 循環的管理重點。下季度計劃向醫院管理部門建議,落實鼓勵措施,定期對積極上報的科室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從而間接增加上報數量。
1.3 評價指標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對報告時限作出了要求,新的、嚴重的 ADR 應于 15 d 內報告,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不良反應在 30 d 內報告。對比手工填報期(2014 年第 1—3 季度)與建立網報平臺后(2014 年第 4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的 ADR 報告時限情況。對比培訓前(2014 年 1 月—2015 年 2 月)與培訓后(2015 年 3 月—6 月)ADR 報告質量。分析 2014 年第 1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 ADR 報告數量變化趨勢。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 SPSS 21.0 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數資料采用例數和百分比表示,組間比較采用 χ2 檢驗或 Fisher 確切概率法。檢驗水準 α=0.05。
2 結果
2.1 建立網報平臺前后 ADR 報告時限對比
手工填報期(2014 年第 1—3 季度)共報告 ADR 11 例,其中 5 例在規定報告時限內上報,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為 45.5%;建立網報平臺后(2014 年第 4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共報告 ADR 52 例,其中 51 例在規定報告時限內上報,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為 98.1%。建立網報平臺前后,ADR 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20.407,P<0.001)。
2.2 開展培訓前后 ADR 報告質量對比
培訓前(2014 年 1 月—2015 年 2 月)共報告 ADR 35 例,培訓后(2015 年 3 月—6 月)共報告 ADR 28 例。開展培訓后, ADR 報表中類型勾選正確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68.6% 提高到 92.9%,名稱書寫規范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65.7% 提高到 96.4%,過程描述完整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8.6% 提高到 85.7%,各項目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1。

2.3 ADR 報告數量
2014 年第 1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 ADR 報告數量呈上升趨勢,見圖 1。

3 討論
3.1 借鑒大型公立醫院經驗,開發信息化上報平臺,縮短 ADR 報告時間
聯辦分院原來先經醫生手工填報再交藥劑科處理的流程繁瑣,不能滿足國家對報告時限的要求。故我們借鑒了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管理經驗,在 HIS 中嵌入“藥品不良反應上報與查詢系統”,實現網絡實時上報,使流程便捷通暢,結果顯示建立網報平臺后,報表時效性提高。并可使醫院 ADR 報告工作系統化,省時、省力,便于查詢、分析[6]。
3.2 發揮臨床藥師作用,提高 ADR 報告質量
全國 ADR 報告質量參差不齊,尤其以 ADR 報告完整性、準確性差最為顯著[7]。本研究中,臨床藥師對全院醫護人員進行了 ADR 填報集中培訓,根據國家 ADR 監測病例報告核實評估表,結果顯示通過培訓提高了 ADR 報表完整性、準確性。
臨床藥師通過開展藥學服務可直接與醫生、護士進行溝通交流,在 ADR 報告與監測工作中可發揮橋梁作用[8]。臨床藥師長期在臨床一線工作,擔負了 ADR 填報咨詢與收集意見的職責,醫護人員在填報過程中遇到問題時,臨床藥師會給他們詳細解答,他們有建議和意見時也會第一時間告訴臨床藥師。臨床藥師能第一手接觸到 ADR,督促臨床將發生的 ADR 及時上報,詳細地記錄不良反應的過程與處理措施,監護不良反應的轉歸,與醫護人員共同判斷不良反應與藥品的關聯性,增加了 ADR 報表的準確性。臨床藥師對收集的 ADR 報表認真分析與評價,及時向臨床反饋意見,在提交國家中心前排除一些并不是 ADR 的報表,給國家評價工作帶來便利。隨著臨床藥師制的推廣,更多的醫院將擁有和壯大臨床藥師隊伍,臨床藥師將 ADR 監測工作與臨床藥學工作有機結合,推進 ADR 監測工作縱深發展。
3.3 結合聯辦分院情況,多途徑增加 ADR 報告數量
借鑒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管理經驗執行后,聯辦分院 ADR 上報數量仍較少,與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差距甚大。聯辦分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規定臨床科室每月最低上報數量,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上定期通報上報結果,實行獎懲結合雙管齊下等措施,臨床科室上報數量呈上升趨勢。
ADR 發生后,一些國家對醫護人員采取自愿報告方式,另一些國家則采取強制報告方式,如法國、德國、奧地利、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匈牙利,規定醫師必須報告所發現的可疑 ADR 病例[9]。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1]也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上報 ADR。故聯辦分院采取以上強制報告方式,將 ADR 上報結果作為每季度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固定議題之一,引起臨床科室主任重視。通過獎懲措施結合,壓力和動力并存,有效保證了 ADR 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10]。
同時,我們通過完善聯絡機制,到臨床科室實地了解 ADR 上報較少的原因,發現部分醫護人員認為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和存在“只有關聯性確定的不良反應才上報”的誤解。醫務人員擔心醫療糾紛、對于 ADR 認知有限等問題在其他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11]。24.52%(64/261)的醫務人員認為上報 ADR 會帶來醫療糾紛[12],25.00%(44/176)的護士認為上報 ADR 易引發醫療糾紛[13];34.38%(44/128)的醫護人員因不良反應與藥品關聯性不確定而漏報可疑的 ADR[14],42.61%(75/176)的護士不知道可疑的不良反應也需上報[1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1]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 ADR,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告 ADR;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上報。聯辦分院根據該管理辦法精神,鼓勵醫護人員上報不良反應,實行無責上報,打消醫護人員認為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的顧慮;強調“可疑即報”的原則,即只要懷疑不良反應與藥物有關即可上報,消除“只有關聯性確定的不良反應才上報”的誤解。通過宣傳,消除醫護人員的顧慮與誤解,間接增加 ADR 上報數量。
ADR 監測是醫療機構不斷提升自身安全、有效、合理用藥的重要途徑[15],也是加強藥品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及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16]。醫療機構作為 ADR 監測的重地,應使醫護人員主動擔當起監測 ADR 的責任,逐漸形成自覺上報的行為。聯辦分院采用 PDCA 循環管理法,在 HIS 中開通網報 ADR 的快捷途徑,進行全院性的 ADR 集中培訓,結合實際情況實行強制報告方式。隨著這些舉措的實施,聯辦分院 ADR 上報時效性與質量明顯提高,數量穩步增長。但上報數量仍需增加,需繼續采用 PDCA 循環管理法持續改進和完善 ADR 監測工作。
藥品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1],是藥品使用環節重要的監管內容。ADR 監測工作受到國家高度重視,我國于 1989 年組建了國家 ADR 監測中心,于 2004 年建立了 ADR 監測信息網絡系統,2011 年《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 81 號)再次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 ADR 并通過國家 ADR 監測信息網絡報告[2]。大型公立醫院的聯辦分院,一般是由公立醫院與民間資本的結合而聯辦的,既不同于純粹的公立醫院,又有別于單純的民營醫院[3]。其工作開展既應充分借鑒公立醫院的成功經驗,又應結合聯辦分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變通。我院聯辦分院在這種借鑒與變通中,不斷完善 ADR 監測工作,使 ADR 報告時效性、質量和數量得到持續改進。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對聯辦分院 2014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上報的 ADR 進行統計、分析,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價。
1.2 方法
按照《三級綜合醫院評審細則(2011 版)》[4]的要求,遵循 PDCA 循環管理,P 即 Plan(計劃),D 即 do(實施),C 即 check(檢查),A 即 action(處理),通過質量管理計劃的制定及組織實現的過程,實現醫療質量和安全的持續改進,完善 ADR 監測工作。
1.2.1 計劃
分析現狀,找出 ADR 監測中存在的問題。聯辦分院開業后迅速建立了 ADR 報告與監測的制度和程序,但 ADR 上報工作開展得并不理想。通過對 2014 年前 3 季度 ADR 上報情況的總結發現:① ADR 上報時效性差,目前上報流程為臨床科室發現 ADR 后,由醫護人員手工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定期交給藥劑科評價,發現臨床科室多不能及時將報表交給藥劑科;② ADR 報表填寫信息不全,質量差;③ ADR 上報數量少,前 3 季度僅報了 11 份。
針對上述問題,分析原因:① 通過紙質報表上報的流程復雜,工作效率低下,致報表時效性差;② 醫護人員缺乏專業培訓,致報表填寫不規范;③ 醫護人員對不良反應上報范圍理解不清,誤以為常見的或較輕的不良反應不值得上報,或只有因果關系確定的不良反應才能上報;④ 醫護人員擔心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故不上報;⑤ 醫護人員對報表填寫有疑惑時未能與藥劑科 ADR 監測員有效溝通,藥劑科 ADR 監測員對報表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反饋給臨床,雙向溝通不暢。
根據現狀分析,制定整改計劃:① 督促信息中心在醫院管理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中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② 通過醫院發文的形式,向臨床科室通報 ADR 上報新流程;③ ADR 監測員到臨床科室,解答醫護人員在不良反應上報過程中存在的疑問,在 HIS 中現場演示 ADR 上報新流程;④ 對醫護人員開展 ADR 集中培訓,規范報表填寫,宣傳 ADR 上報范圍、流程、原則及管理;⑤ 每個臨床科室設置 ADR 聯絡員,完善聯絡機制。
1.2.2 實施
第 1 階段(2014 年第 4 季度)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為主。2014 年 11 月,信息中心在 HIS 中建立并完善了“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化上報平臺”,醫護人員直接在 HIS 中填寫發生的 ADR,信息填寫完整后點擊提交,ADR 監測員即可收到電子報表。平臺完善后,醫院向臨床科室發文,通知 ADR 上報新流程,完善聯絡機制,臨床科室設置 ADR 聯絡員,醫院不良反應日常工作如臨床咨詢、報表收集、評價、網報國家監測中心等由臨床藥師負責。
第 2 階段(2015 年第 1 季度)以提高 ADR 報表填寫質量為主,開展培訓。總結了報表常見填寫錯誤,發現以報告類型勾選不正確(尤其是將一般的不良反應勾選為新的不良反應)、不良反應名稱不規范、不良反應過程及處理情況描述不完整為主。2015 年 3 月,在醫院領導支持和安排下,由臨床藥師對全院醫護人員開展了集中培訓。在培訓中,① 告知不良反應報告的范圍包括一般、新的和嚴重的,強調了新的 ADR 的定義,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后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 ADR 處理[1];② 規范了不良反應專業術語,世界衛生組織不良反應術語集和國際醫學用語詞典是目前在上市后 ADR 監測中用于分類和編碼 ADR 的常用術語集[5],可作參考;③ 通過實例闡釋了不良反應過程及處理情況應該描述的詳細內容。
第 3 階段(2015 年第 2 季度)以增加 ADR 上報數量為主。ADR 監測管理人員在月末提醒當月未上報的科室需報告所發現或懷疑的不良反應;每季度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上通報 ADR 上報情況,引起醫院領導及臨床科室主任的重視;制定 ADR 報告考核機制,規定了每月最低上報數量,總結臨床科室每月上報情況并報醫院管理部門,將上報結果與臨床科室考核掛鉤。
1.2.3 檢查
檢查實施的結果,分析成效及與預期目標的差距。平臺建立后接收的不良反應報表時效性提高,培訓后報表填寫更加規范、完整,數量增加但仍較少。
1.2.4 處理
通過檢查總結,得出下一個 PDCA 循環的管理重點。下季度計劃向醫院管理部門建議,落實鼓勵措施,定期對積極上報的科室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從而間接增加上報數量。
1.3 評價指標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對報告時限作出了要求,新的、嚴重的 ADR 應于 15 d 內報告,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不良反應在 30 d 內報告。對比手工填報期(2014 年第 1—3 季度)與建立網報平臺后(2014 年第 4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的 ADR 報告時限情況。對比培訓前(2014 年 1 月—2015 年 2 月)與培訓后(2015 年 3 月—6 月)ADR 報告質量。分析 2014 年第 1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 ADR 報告數量變化趨勢。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 SPSS 21.0 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數資料采用例數和百分比表示,組間比較采用 χ2 檢驗或 Fisher 確切概率法。檢驗水準 α=0.05。
2 結果
2.1 建立網報平臺前后 ADR 報告時限對比
手工填報期(2014 年第 1—3 季度)共報告 ADR 11 例,其中 5 例在規定報告時限內上報,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為 45.5%;建立網報平臺后(2014 年第 4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共報告 ADR 52 例,其中 51 例在規定報告時限內上報,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為 98.1%。建立網報平臺前后,ADR 報告時限符合要求的比例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20.407,P<0.001)。
2.2 開展培訓前后 ADR 報告質量對比
培訓前(2014 年 1 月—2015 年 2 月)共報告 ADR 35 例,培訓后(2015 年 3 月—6 月)共報告 ADR 28 例。開展培訓后, ADR 報表中類型勾選正確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68.6% 提高到 92.9%,名稱書寫規范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65.7% 提高到 96.4%,過程描述完整的比例從培訓前的 8.6% 提高到 85.7%,各項目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1。

2.3 ADR 報告數量
2014 年第 1 季度—2015 年第 2 季度 ADR 報告數量呈上升趨勢,見圖 1。

3 討論
3.1 借鑒大型公立醫院經驗,開發信息化上報平臺,縮短 ADR 報告時間
聯辦分院原來先經醫生手工填報再交藥劑科處理的流程繁瑣,不能滿足國家對報告時限的要求。故我們借鑒了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管理經驗,在 HIS 中嵌入“藥品不良反應上報與查詢系統”,實現網絡實時上報,使流程便捷通暢,結果顯示建立網報平臺后,報表時效性提高。并可使醫院 ADR 報告工作系統化,省時、省力,便于查詢、分析[6]。
3.2 發揮臨床藥師作用,提高 ADR 報告質量
全國 ADR 報告質量參差不齊,尤其以 ADR 報告完整性、準確性差最為顯著[7]。本研究中,臨床藥師對全院醫護人員進行了 ADR 填報集中培訓,根據國家 ADR 監測病例報告核實評估表,結果顯示通過培訓提高了 ADR 報表完整性、準確性。
臨床藥師通過開展藥學服務可直接與醫生、護士進行溝通交流,在 ADR 報告與監測工作中可發揮橋梁作用[8]。臨床藥師長期在臨床一線工作,擔負了 ADR 填報咨詢與收集意見的職責,醫護人員在填報過程中遇到問題時,臨床藥師會給他們詳細解答,他們有建議和意見時也會第一時間告訴臨床藥師。臨床藥師能第一手接觸到 ADR,督促臨床將發生的 ADR 及時上報,詳細地記錄不良反應的過程與處理措施,監護不良反應的轉歸,與醫護人員共同判斷不良反應與藥品的關聯性,增加了 ADR 報表的準確性。臨床藥師對收集的 ADR 報表認真分析與評價,及時向臨床反饋意見,在提交國家中心前排除一些并不是 ADR 的報表,給國家評價工作帶來便利。隨著臨床藥師制的推廣,更多的醫院將擁有和壯大臨床藥師隊伍,臨床藥師將 ADR 監測工作與臨床藥學工作有機結合,推進 ADR 監測工作縱深發展。
3.3 結合聯辦分院情況,多途徑增加 ADR 報告數量
借鑒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管理經驗執行后,聯辦分院 ADR 上報數量仍較少,與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差距甚大。聯辦分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規定臨床科室每月最低上報數量,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上定期通報上報結果,實行獎懲結合雙管齊下等措施,臨床科室上報數量呈上升趨勢。
ADR 發生后,一些國家對醫護人員采取自愿報告方式,另一些國家則采取強制報告方式,如法國、德國、奧地利、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匈牙利,規定醫師必須報告所發現的可疑 ADR 病例[9]。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1]也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上報 ADR。故聯辦分院采取以上強制報告方式,將 ADR 上報結果作為每季度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固定議題之一,引起臨床科室主任重視。通過獎懲措施結合,壓力和動力并存,有效保證了 ADR 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10]。
同時,我們通過完善聯絡機制,到臨床科室實地了解 ADR 上報較少的原因,發現部分醫護人員認為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和存在“只有關聯性確定的不良反應才上報”的誤解。醫務人員擔心醫療糾紛、對于 ADR 認知有限等問題在其他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11]。24.52%(64/261)的醫務人員認為上報 ADR 會帶來醫療糾紛[12],25.00%(44/176)的護士認為上報 ADR 易引發醫療糾紛[13];34.38%(44/128)的醫護人員因不良反應與藥品關聯性不確定而漏報可疑的 ADR[14],42.61%(75/176)的護士不知道可疑的不良反應也需上報[1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1]要求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 ADR,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告 ADR;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上報。聯辦分院根據該管理辦法精神,鼓勵醫護人員上報不良反應,實行無責上報,打消醫護人員認為上報不良反應會帶來醫療糾紛的顧慮;強調“可疑即報”的原則,即只要懷疑不良反應與藥物有關即可上報,消除“只有關聯性確定的不良反應才上報”的誤解。通過宣傳,消除醫護人員的顧慮與誤解,間接增加 ADR 上報數量。
ADR 監測是醫療機構不斷提升自身安全、有效、合理用藥的重要途徑[15],也是加強藥品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及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16]。醫療機構作為 ADR 監測的重地,應使醫護人員主動擔當起監測 ADR 的責任,逐漸形成自覺上報的行為。聯辦分院采用 PDCA 循環管理法,在 HIS 中開通網報 ADR 的快捷途徑,進行全院性的 ADR 集中培訓,結合實際情況實行強制報告方式。隨著這些舉措的實施,聯辦分院 ADR 上報時效性與質量明顯提高,數量穩步增長。但上報數量仍需增加,需繼續采用 PDCA 循環管理法持續改進和完善 ADR 監測工作。